2023年6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一企业假冒专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94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4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12315平台流转的投诉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一企业生产销售的木耳打孔机产品表面标识的专利号涉嫌专利权终止仍在使用,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木耳打孔机产品表面标注的“专利号:ZL201720212735.X”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日期是“2021年03月07日”,专利权终止原因是“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在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共销售标注有专利号的产品4台,其中销售价为1698元/台的普通款产品3台,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2022年10月7日及2023年2月25日,销售价为2098元/台的高配款产品1台,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均在专利权终止后在产品上标注专利。2023年3月18日生产的高配版产品,在被消费者投诉后,经我局调解,当事人同意退货退款,并对退回的产品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对应新修订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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