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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石市监管〔2023〕71号
成文日期: 2023-05-18 发布日期: 2023-05-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6:13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基层所、药化监管科,宣传办:

现将我局《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印发

                                               


石台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化妆品安全

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的宣贯,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和合理使用的认知水平,根据市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池市监函〔2023〕238号)要求,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22日至5月28日

二、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安全用妆,共治共享”,活动使用统一标识。

三、宣传重点

本次宣传周以推动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为主线,宣传重点有四项:

(一) 加强《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宣贯,加强行业自律。

(二) 加强化妆品安全和合理使用知识的宣传,推动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

(三)多途径、多维度、多场景宣传推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深入开展化妆品安全“放心查”活动。

(四)宣传、发动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店建设。

四、活动安排

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以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参与范围和影响,提升全县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效果。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在局微信公众号转发省、市局发布的化妆品安全和合理使用提示。(责任单位:宣传办、药化监管科)

(二)在政府网站展示宣传动态和化妆品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宣传办、药化监管科)

(三)利用相关媒体、户外视频等播放播放国家药监局官网、“中国药闻”微信公众号、化妆品监管APP、百度、腾讯等平台播放系列主题宣传片和科普宣传片。(责任单位:药化监管科、各基层所)

(四)宣传周期间,各基层所结合实际, 到相关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讲,发放“致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附件),增强从业人员化妆品安全主体和责任意识。 (责任单位:各基层所、药化监管科)

(五)宣传周期间,各基层所要开展以化妆品安全知识为主题的“安全用药大讲堂”活动。发挥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站作用,制作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播放国家药监局制作的宣传片。(责任单位:药化监管科、各基层所)

(六)多途径、多维度、多场景宣传推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 APP,讲清说透 APP查询真伪、科普宣传、投诉举报等功能,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化妆品经营者使用化妆品监管 APP,从上游单位购货时“查一查”,严防假冒、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合法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线上线下购买化妆品时“查一查”,辨别真伪,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认知水平;加强监管执法人员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监督检查时“查一查”,快速甄别产品的合法性,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各基层所、药化监管科)

(七)宣传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店建设的意义、建设范围及条件,引导基础条件好,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化妆品标准化店的建设,充分发挥建设主体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促进全县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各基层所、药化监管科)

(八)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等参加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的网络公益培训,学习化妆品监管法规政策、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科普知识等内容。(责任单位:药化监管科、各基层所)

(九)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国家药监局在化妆品监管APP、“中国药闻”微信公众号开展的科普互动问答,以及与支付宝答答星球合作,同步开展的网络知识答题(责任单位:宣传办、药化监管科、各基层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在统一的时间段、使用统一的科普宣传周标识、围绕统一的科普宣传周主题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二)加强审核把关。各部门要加强科普宣传周期间使用的各类科普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把好政治关和业务关,确保科普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准确性,要加强对相关舆论的监测,稳妥发布有关信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围绕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科普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共同主办或参与各项宣传活动,引导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参与,打造媒体矩阵,扩大宣传效果。

(四)注重资料收集。国家药监局将通过对各媒体平台的新闻宣传监测数据、活动参与人数等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就宣传周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周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并于6月3日前,将科普宣传周工作总结报县局药化监管科

药化监管科联系人:方俊    电话:6028231

附件:致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附件:

致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化妆品经营者:

你们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规定》等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现根据化妆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对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守法依规诚信经营。

一、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1.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供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化妆品)。

2.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批件和备案凭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 http://www.nmpa.gov.cn)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

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四、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五、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六、经常关注国家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与假冒化妆品通告,及时清查和停止经营问题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召回。

七、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立命安身之本,《条例》设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希望各经营业户能切实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共同推动我县化妆品行业持续发展壮大!
化妆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