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卫生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结果信息
索引号: 113418223585652412/202307-00040 组配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卫生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卫医罚 〔2023〕0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07
废止日期:
卫生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卫医罚 〔2023〕01号
发布时间:2023-07-07 11:25 来源: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石台金穗医疗美容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60203934172217D2169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西路58号1幢1单元3-1室

主要负责人:汪**     

电话:13965906095    身份证号码: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4月23日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年4月23日);2、2023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12张; 3、该单位《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9日);4、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资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项1处罚阶次:“首次发现,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警告、 罚款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3年 7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