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横渡镇横渡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031534172212D6001
地址: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村部二楼
主要负责人:杨**
电话:18956636901 身份证号码: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年4月18日);2、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3、该村卫生室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28日);4、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资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8项1处罚阶次:“未建立且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3年 6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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