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台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8650762834172211A1001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蓬莱路8号
主要负责人:黄**
电话:13856677480 身份证号码: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李伟裕(5月26日)、程露(6月4日)接种卡介苗、乙肝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3年6月7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年6月7日)、《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石台县2022-2023年度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定及校验合格人员名单》(石卫健〔 2022〕122号);2、2023年6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石台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石台县人民医院院长及医务科科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3、该单位《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8日);4、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资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1项1处罚阶次:“发现违法行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接种的是卡介苗、乙肝,而卡介苗、乙肝属于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不存在违法所得,适用给予警告。决定予以你 警告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3年 7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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