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等六个办法(指引)的通知》(皖科特派办〔2022〕2号)精神,结合石台县实际,经研究,现制定《石台县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石台县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台县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等六个办法(指引)的通知》(皖科特派办〔2022〕2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秘〔202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统筹和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及相关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科技经信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科技特派员年度预算。
(二)开展审核推荐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资金用于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包括“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绩效奖补,以及科技特派员培养培训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等。
第六条(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纳入“三区”科技人才计划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暂定为每人每年2万元(如国家和省级财政拨付资金调整,县级拨付资金相应进行调整),经费拨付实行包干制,科技特派员在完成与受援单位达成的服务内容和指标过程中,专项资金管理单位直接将选派工作经费一次性发放给科技特派员,由科技特派员按照开支范围自行安排使用方式。
该项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以及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通信补助、人身意外保险费和培训费用等,其中,人身意外保险由“三区”科技人才自行购买。
执行包干制与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挂勾,由县科技经信局根据省科技厅要求组织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一次性拨付到“三区”科技人才个人账户。
市级科技特派员经费因由市科技局拨付,由县局配合市局参与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比照“三区”科技人才经费管理执行;
县级科技特派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人每年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00元用于“科技特派员”工程建设,执行包干制与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挂勾,对照《石台县科技特派员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等次将相应的工作经费一次性发放给科技特派员,其中,优秀等次:按每人每年5000元发放工作经费;称职等次:按每人每年4000元发放工作经费;基本称职:按每人每年3000元发放工作经费;不称职等次: 不发放工作经费,以后不再安排选派。
县级科技特派员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以及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通信补助、人身意外保险费和培训费用等,其中,人身意外保险由县级科技特派员自行购买。
(二) 绩效奖补经费。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根据省市拨付资金,依据绩效给予相应奖补,用于科技服务活动支出,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
(三)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对公开竞争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揭榜挂帅”类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根据省市经费,分别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四) 培养培训经费。加强“三区”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特派员骨干培训,根据省市拨付经费,每年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七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石台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度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参照此办法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