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石台县成塔砂石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村 邮政编码: 245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东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4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有氧气瓶、液化气瓶、焊枪和电焊机,存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象,但你公司员工中无人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了解,你公司原有1名员工(姓名: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340621********4199)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后王*于2023年初离职。2023年年初至案发时止,你公司车间内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由吴*晟(外部聘请)和彭*春(你公司员工)负责完成(你公司车间内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主要由吴*晟完成,彭*春作业次数较少)。经检查你公司厂长舒*国提供的吴*晟焊工证件照片和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吴*晟、彭*春两人信息,显示吴*晟、彭*春两人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3〕3号)、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3年7月4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石应急现决〔2023〕1号)、《石台县成塔砂石有限公司部分人员花名册》(2023年7月);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4份(沈*进、舒*国、彭*春、吴*晟);证据三:《吴*晟焊工证件照片》3张(舒*国提供);证据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记录(彭*春、吴*晟)。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账号户名:石台县财政局,12066001040009762(备注:应急管理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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