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县沿河建立合适游泳区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明确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106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鉴于上述要求,您提出的:行政村建立适合游泳的水域;
炎热季节设立开放期;村里的护林员,巡河员或擅长游泳的村民自愿报名参与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应急处理;请村里擅长游泳的长辈等人担任“游泳教练”相关事宜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资质不全、设施要求不达标、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达不到开展游泳项目相关条件的,不适合在乡镇周边水域设立游泳区。
县游泳馆建成使用后,给游泳爱好者和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健身场所。学校可以通过课后服务的方式,引导学生参与游泳体验,满足学生游泳需求。游泳馆每年将举办县级游泳赛事,推广游泳项目,提升儿童青少年游泳技能。我局将积极争取向上资金,在乡镇建设全民健身馆(含游泳池),切实解决乡镇居民和学生游泳健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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