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我委于2023年6月21日-25日,向各乡镇、各景区管理中心和县直各单位共84家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共收到县直部门反馈意见3条,已采纳;其它家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部门
反馈的意见
采纳情况
1
县财政局
建议将第十八条“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10%,在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决算结束后支付”建议修改为“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10%,在工程竣工决算结束后1年内支付。”
已采纳
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将第五条“交通、水利工程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建议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3
县纪委监委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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