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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10 发布日期: 2023-07-10
废止日期: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2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66-6023495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

二、行政执法权限

查处石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案件核查2.立案;3.调查取证;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5.案件审理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7.作出处理决定8.告知9.执行;10.结案;11.立卷归档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