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四、申请人具有哪些情形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 材料,但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无偿服务原则
七、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八、法律援助监督途径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刑事诉讼通知辩护情形: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人;
(五)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
(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九)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十)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1.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5.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四、申请人具有哪些情形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
(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 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六、无偿服务原则
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活动都是免费的。
七、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凡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八、法律援助监督途径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2.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