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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MB15368001/202307-00145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文号: 石文旅〔2023〕8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7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石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7 11:06 来源: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石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全县各旅游企业:

现将《石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石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7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应急管理局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


石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及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石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石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石台县旅行社组团赴县外、境外旅游发性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2.2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范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3.2 属地救护。在县政府领导下,运用一切力量,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3 及时报告。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3.4 分级负责。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等级,逐级处置,确保事件处理及时、有效。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 设立县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 县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县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适时向全县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县政府和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县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他快捷的通信方式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指示和县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经报县政府后,适时向全县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4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4.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4.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 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4.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4.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的情形。

4.5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救援机制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1.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本旅行社报告情况,旅行社要立即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2 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1.3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本旅行社报告,旅行社要立即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旅游团队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 发生疫情所在地的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和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省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5.2.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本旅行社报告,旅行社要立即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事发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 事发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5.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3.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组团社和地接社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5.3.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4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及时报告并接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5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全县各旅游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有关协作企业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5.6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县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566-6022373

5.7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 应急救援适用单位

6.1 旅行社、旅游景区

1) 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制定组、接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按规定做好各类合同的签订,旅行社要与游客和旅游车辆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等工作内容。

3) 制定和实行旅游团队活动中的旅游安全措施、要求全体员工熟悉安全救援常识、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4) 选择符合旅游运营规定的车辆为旅游团队服务。

5) 对开展特殊旅游项目的活动,事前必须制定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6) 带团导游随时向旅游者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旅途中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6.2 旅游星级饭店

1) 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 认真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工作和各种紧急救援的物质准备工作,防范各类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3) 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常识。

4) 对餐厅、厨房、商场、舞厅、酒吧、咖啡厅等卫生防疫要达标。对重要的公共场所要加强值班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5) 加强对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消防和安全监控室等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操作规程。

6.3 旅游景区(点)、游乐场所

1) 成立安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 制定各类游览,游乐规则和游客须知。

3) 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客运索道、缆车、游船等设备的检查,要保存好全是检查记录。

4) 较大的景区(点)在旅游黄金周期间,要加强警力,并做好重点时段的游客分流疏散工作。

5) 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培训,提高救护技能。

7 信息报告

7.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单位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7.2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游经营单位负责人报告。旅游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7.3 县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单位的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一般、较大旅游突发事件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7.4 我县旅行社组织的赴境内外旅游团队,其行程涉及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组团社要在1个小时向所属地县级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团组情况,没有安全隐患也要进行“零报告”。县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8 应急保障和准备

县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本预案由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本预案由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