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台县金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
地址:仁里镇环马鞍山路
经营者:潘**
电话:13856693003 身份证号码: 340***************
本机关依法查明:该公司客房部服务员何**、谢*、黄**、殷**在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的时候持无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062001);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63);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员工花名册1份;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授权委托书;8、受委托人彭**询问笔录1份;9、过期健康证明照片1张;10、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2张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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