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台东柱宾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地址:仁里镇和平北路11号
经营者:朱**
电话:18756611897 身份证号码: 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6月20日,我委监督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布草间内放有刷子、盆、塑料拖鞋等物品,并见已打扫干净的306客房供客人使用的口杯杯底和杯壁有可见污渍,塑料拖鞋也有可见污渍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062003);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65);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5、朱**询问笔录1份;6、现场照5份;7、东柱宾馆整改报告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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