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台县丁香镇供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地址:丁香镇丁香村
经营者:吴**
电话:18905667315 身份证号码: 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3名供、管水工作人员在2023年5月17日之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在石台丁香镇供水有限公司从事供、管水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001);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20);3、该水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询问笔录1份;6、现场照片1份;7、健康证明复印件4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共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人以上5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印章)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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