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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17T/202309-0000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问答】纳税人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1
废止日期:
【减税降费问答】纳税人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发布时间:2023-09-21 14:39 来源:石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