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石台县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方案(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要求:各创建对象需在3月25日将年度创建推荐材料(推荐报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电子版) 上报县卫生健康委。相关材料内容对照评估指标逐项列举。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台县民政局
2022年2月28日
石台县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2021——2025)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池卫健〔2022〕1号),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争取建成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成功创建1个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3个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通过示范带动,全县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普遍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创建对象及条件
(一)创建对象
县本级,经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兼具医疗和养老资质的机构;已投入运营并能提供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护理等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1、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
(1) 政府成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有相关工作规划、有持续经费投入。
(2) 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 策,并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 医养结合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一定数量的示范 机构(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并规范履约率、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医养结合机构布局、数量合理,医疗和养老床位总使用率达到 70%管理服务规范。
2、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1)服务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 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要求。
(2)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 号)要求,自查全面、整改彻底、服务规范,服务 质量明显提升。
(3) 床位总使率达到 70%,入住老年人满意度高于 95%。
(4)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原则上为三星级(含)以上。
(5) 申报之日起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无纠纷和事故。
3、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
(1) 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较好履行,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为高龄、失能等特 殊群体居家老年人提供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社区(乡镇)居家养 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 质医养结合服务。
(2) 依托现有资源较好地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 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等基本服务。
(3)实现社区65岁以上老年人服务全覆盖。
(4)申报之日起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无纠纷和事故。
三、创建步骤
(一)对标创建。各有关单位对照创建对象、条件和要求,积极开展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创建推荐材料(推荐报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电子版)上报县卫生健康委。相关材料内容对照评估指标逐项列举。
(二)组织申报。市级对照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评估指标, 组织开展复核评估。根据复核评估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对象,并 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经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 省民政厅组织老龄健康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在此基础上,组 织相关专家对实地评估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得分,提出 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建议名单。
(四)研究确定。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后,确定年 度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
(五)组织公示。对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在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联 合印发通知,分别确定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 中心”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创建活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推进。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创建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十三五”期间获得示范创建单位称号的,要积极参加优质示范创建活动,“十四五”期间没有申报或未通过优质创建评估的,不再保留其示范创建单位称号。
(三)加强工作指导。县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门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创建工作做法、经验与成效,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引导,定期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创建工作中提供虛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授予相应称号的,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不高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称号。
联系人: 县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股 曹靓丽,
电话:6023367,邮箱: 869978903@qq.com;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胡丽娟,
电话:6020270 ,邮箱:460496380@qq.com
附件:1、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申报表
2、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表
3、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申报表
4、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评估指标
5、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指标
6、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评估指标
7、“十三五”期间安徽省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单位名单(石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