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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5-00144 组配分类: 案件公开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5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24
废止日期: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53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11:3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江苏艾马仕润滑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N    

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01-2-907        

法定代表人:尹*利                 

身份证号码:34***************9   

联系电话:137******90                 

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01-2-907

2023年2月24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钱锋、程熙在石台县丁香镇劲松车行负责人吴劲松的陪同下,依法对该车行开展产品质量以及其他情况检查。现场在该车行进门处右手货架上发现一款艾马仕牌润滑油,出产方为江苏艾马仕润滑油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称CCTV央视展播品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并就上述内容拍照留存。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到石台县丁香镇劲松车行的艾马仕劲能四冲程摩托车机油共20,系当事人于2022.03.30生产。该产品的纸箱上标称CCTV7上榜品牌,产品外包装上标称CCTV央视展播品牌。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仅提供了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江苏权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播出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艾马仕”品牌广告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在CCTV 7荣誉播出,未能提供CCTV7上榜品牌”及“CCTV央视展播品牌”证明材料。

我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广告对获奖获优情况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尹纯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3、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部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1份,证明该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CCTV展播品牌”等称号或证书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发出询问通知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上述违法广告的具体宣传内容。

6、当事人提供CCTV7《播出证明》(落款为“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江苏权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只是在央视播出过广告却不能提供“央视展播品牌”证明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3年5月8日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签收。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当事人申辩书一份,当事人提出以下说明:1、江苏艾马仕润滑油有限公司诚恳接受贵局的批评与教育。通过这次教训,江苏艾马仕润滑油有限公司会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同时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各项义务工作,坚决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认为处罚金额过大,实在无力承受,经过疫情影响,江苏艾马仕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已逼近停滞,公司前景摇摇欲坠,再加上摩托车这行业已经是夕阳产业,摩托车配件和润滑油更是残阳,公司经营已无扭转之可能。据此恳请贵局能够考虑上述情况,对我公司给予减轻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2点意见均为事实,当事人办案期间积极配合且系初次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