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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5-00145 组配分类: 案件公开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5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19
废止日期: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59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11:36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8
住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   联系方式:173****8537
身份证件号码:4****************6 
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小河农资经营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查见由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圣丰好汉5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该产品外包装上涉嫌有虚假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3年4月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石市监询通〔2023〕011号)。
2023年4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圣丰好汉5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外包装背面上标注:“提前6~8天成熟,延长坐果期及生育期15~30天,提高品质1~2级。”的产品特点,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功效的有效证明材料。2、根据当事人所获取的肥料登记证显示该肥料仅适用于黄瓜、小麦,根据国家肥料登记的相关规定,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该肥料外包装上标示适用于黄瓜、小麦等多种作物,明显夸大了适用作物范围。    
另查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
综上,当事人对该产品功效的宣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夸大了产品适用作物范围,上述宣传能够影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判断,从而导致误选误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述行为也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8日对石台县小河农资经营部检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以及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县,我局拥有管辖权;
2.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拍摄并经本案受委托人张卫国确认签字的涉案产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其圣丰好汉5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有效身份以及委托关系;
4.2023年3月2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圣丰好汉5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上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证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
6.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夸大了适用作物范围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59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于2023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有:1.公司设计人员粗心、把关审核环节存在漏洞;2.对国家产品包装政策理解有偏差;3.深刻认识到自身失误,愿意积极配合,纠偏改正,对产品标签内容重新进行修订,删除不规范部分,严格按照要求设计产品标签;4.积极排查市面上流通的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我局经过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该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44】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