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阿强美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县局2023年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工作安排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查见当事人自制的宣传物上含有虚假的宣传内容。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因涉嫌对经营的化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被我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微美时光”牌化妆品展示柜上查见当事人自制的“爆炸卡”宣传卡片,该卡片上宣传内容如下:“微美时光 水油双重养肤面膜 简称油膜 主要以精华+精华油来给皮肤做保养 有瑞士皮肤接触认证 主要功效:保湿,修复敏敏,消炎,抗老 适合人群:大干皮✓ 敏敏肌✓ 老化严重皮肤✓,中国发明专利 龙胆双因子抗敏素 法国进口 海茴香提取物...”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宣传物进行了提取。
经查,上述卡片宣传对象为一款名为“VIMETIME极光润养水油面膜”的产品,该面膜备案人是广州婷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金丝燕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6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64452,执行标准QB/T2872。对于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修复敏敏 消炎 抗老”的宣传依据。通过国家药监局查询,该化妆品备案信息中明确功效评价结论为:“试验样品的水分变化率∆m曲线小于(优于)阳性对照水分变化率∆m曲线,说明试验样品具有保湿功效”,由此可见,该面膜功效仅为“保湿”,并无“修复敏敏 消炎 抗老”功效。另外,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26中功效宣传中并不包含“修复敏敏 消炎 抗老”三种功效。综上,上述宣传内容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9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化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3.2023年5月22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化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店内宣传物料上含有虚假的宣传内容的事实;
5.国家药监局网站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化妆品超备案功效范围宣传的事实;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023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减轻处罚。经复核,对当事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化妆品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中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原质监局大楼4楼)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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