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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10-00022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明码标价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93号 文号: 石市监处罚〔2023〕9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6
废止日期:
明码标价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93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10:25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严**

住所:石台县大演乡新农村

2023年8月16日,我局在对当事人在牯牛降景区路边临时经营的摊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向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在其摊位处查见其售卖的绝大部分食品仍未进行明码标价。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9日,我局对严**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在对当事人在牯牛降景区路边临时经营的摊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向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8月21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8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整改情况复核工作,发现该摊点烤肠和方便面标有价格,但其绝大部分食品品种仍未明码标价。

因当事人销售时未明码标价且未做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涉案主体的身份;

2、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和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具体期限的事实;

3、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绝大部分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进行明码标价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93号),当事人确认签收。其于2023年9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保证书》及整改照片一张,在保证书中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保证在今后经营中恪守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秩序,恳请我局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本局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陈述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了错误,在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完成了整改。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