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212-001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22年版)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 |
废止日期: |
|
||||
|
|
|
权力事项名称 |
|
县级主管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大项 |
实施层级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用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用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己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4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8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佔、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9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9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0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1 |
行政处罚 |
対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3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4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5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6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8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9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釆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3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釆准及釆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釆,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6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8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1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3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5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6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8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9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不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2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9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0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市、县行使城乡规划执法权的主管部门 |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皖公网安备 34172202000002号
皖ICP备05015401号-1
网站标识码:3417220011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