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遗失声明公告
编号:2023007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进行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3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号:房地权证石房字第1925号/石国用(2004)字第260号)自本次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石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6029576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房地权证石房字第1925号/石国用(2004)字第260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仁里镇和平南路五号
公告单位:石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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