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遗失声明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的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进行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6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不动产权证(证书号:房地权证石房字第9033号/石国用(2015)字第426号)自本次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石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6029576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权证明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房地权证石房字第9033号/石国用(2015)字第426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仁里镇金钱山北路446号
公告单位:石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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