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案
案例报送时间:
2023年11月16日
供稿:
审稿:
检索主题词:
企业;违法占地;未批先用;巨额罚款
案例报送单位: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
邮编:
245100
电话:
0566-6023495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新建钢架大棚及堆放砂砾石。经自然资源部门巡查发现时,该钢架大棚已建设并投入使用。根据测绘显示,该公司已违法占地14603.73平方米(合21.91亩),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
【调查与处理】
2023年7月31日,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3年9月22日,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该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14603.73平方米(合21.91亩)土地;2.没收该公司在违法占用的14603.73平方米(合21.9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3.对该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耕地以外其它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010552.00元。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向县纪委监察部门移送了案件调查卷宗,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2023年10月10日,县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没收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县国资委。同日,县纪委监察部门反馈党员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接收函,书面函复将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置。2023年10月13日,该公司缴清罚款并退回违法占用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2022年3月9日,该公司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土地使用者。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地。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于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作出处罚,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施行,罚款额度由曾经的30元每平方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这意味着非法占用土地一亩最高可能被罚60余万元,真正体现了要罚就得罚得“倾家荡产”的倾向,罚款不再是“隔靴搔痒”,在罚款处罚上长出“可伤人的牙齿”,土地违法将付出沉重代价。所以只有敬畏法律,依法依规用地,才是对自己投资负责、对自己利益负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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