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全面评估《“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根据要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办法》决策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石台县人民政府制定了《“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成立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等组成的评估工作小组,明确了评估目的、组织、内容、步骤等,遵循合法依规、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办法》实施成效,结合“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决策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方式
在评估过程中,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采取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集意见、书面征求硒产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实地走访各“石台硒品”经营者等方式调研《办法》实施效果。
三、《办法》实施主要成效
(一)统筹推进“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建设。根据《办法》要求,成立了“石台硒品”专用标志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硒标志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已受理申请使用“石台硒品”专用标志企业31家,批准使用企业24家,发放专用标志34.9万枚;7家企业因产品的硒含量达不到标准,没有核准使用。
(二)推进规范“石台硒品”市场秩序。县硒标志办加强了对专用标志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使用专用标志。2021年,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县域内71家从事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0户销售经营者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对使用“石台硒茶”“石台硒米”外包装盒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登记,查验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开展了“石台硒米”监督抽检,共抽28组,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硒米2组,立案2件。2022年,县市场监管局继续开展了硒产品专项整治,立案1件(假冒石台的含硒大米)。近年来,通过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有效规范了石台硒产品市场秩序。
四、《办法》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
(一)《办法》的宣传贯彻还需进一步加强。《办法》出台后,市场监管局虽然采取了社会宣传、新闻宣传、网络宣传等多种宣传形式,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拓展延伸,需多部门共同协作;宣传的载体和形式还有待进一步创新。
(二)《办法》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仍存在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与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足以引人误解产生混淆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
(三)《办法》的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县直各单位及各景区管理中心与县市场监管局之间还缺乏充分的沟通交流。在调研过程中,少数单位对《办法》不了解,不利于规范“石台硒品”市场秩序。
五、《办法》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办法》自2020年6月17日印发实施以来,在各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得到了较好执行。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适应了我县硒产业发展的需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成果。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对《办法》的实施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当前,石台县“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工作仍在不断推进,因此《办法》内容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决策继续执行。将来,根据县政府对于石台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可择机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大《办法》宣贯力度。建立《办法》宣贯长效机制,全方位、多渠道加大宣贯力度、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微信平台等渠道,加大“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的宣贯力度。
(二)加强《办法》执行力度。深入开展“石台硒品”专项整治,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三)强化协调沟通。各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石台硒品”市场秩序,全力推进“石台硒品”品牌培育和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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