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17T/202311-0000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问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29
废止日期:
【减税降费问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29 08:14 来源:石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