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105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金虎家居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CT093W,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经营范围:家俱及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2*****9,联系电话:15******6。
2023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广告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的陪同下,对石台县仁里镇金虎家居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二楼家具售卖区的皇玛康之家产品宣传有“每卖10套就有6个回头客”、“真材实料真功夫 皇玛能坐三十年”、“皇玛能坐三十年 弹性保持一万天”内容。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经营者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为宣传在售的“皇玛·康之家”产品(由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制作了上述宣传用语并于2022年9月份开始在店内进行宣传。“每卖10套就有6个回头客”中的回头客是指对某种商品买了又买、用了又用的顾客,“每卖10套就有6个回头客”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真材实料真功夫 皇玛能坐三十年”、“皇玛能坐三十年 弹性保持一万天”是就产品质量对消费者作出的保证,需要相应的科学实验数据作为支撑,当事人同公司销售经理提供了信达集团(亚太)消费品发展研究院出具的材料如下:《皇玛康之家品牌沙发能坐30年之依据》、《产品寿命沙发耐久性声明》、《产品重复购买率声明》、《皇玛康之家品牌沙发重复购买率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17日),依据、报告和声明出具时间均在2023年9月16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无相关调查和实验数据的支撑和证明下,于2022年9月份开始宣传上述内容,至本局2023年9月13日开展现场检查时,已宣传有1年时间,会在消费者中产生误导,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见了“每卖10套就有6个回头客”、“真材实料真功夫 皇玛能坐三十年”、“皇玛能坐三十年 弹性保持一万天”的宣传内容。
3、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见的“每卖10套就有6个回头客”、“真材实料真功夫 皇玛能坐三十年”、“皇玛能坐三十年 弹性保持一万天”内容由当事人进行宣传。
4、信达集团(亚太)消费品发展研究院出具的《皇玛康之家品牌沙发能坐30年之依据》、《产品寿命沙发耐久性声明》、《产品重复购买率声明》、《皇玛康之家品牌沙发重复购买率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17日),证明了当事人同公司销售经理提供了上述证明材料。
5、《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了上述宣传内容并在店内进行宣传,当事人同销售经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与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告知书》和《申明》。
6、《告知书》和《申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与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7、安徽省区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相关人员或办案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05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疫情期间处于亏损状态,2022年贷款装修,生意未好转,在网上找了画面和广告语,结合店内实际销售情况,做了室内广告;2、第一时间撤掉了违规广告语并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保证后期不会再犯;3、家具店经营艰难,店内的广告语未带来额外收益和人气,要付出大额的房租和人工费,压力非常大,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本局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的1、2、3意见基本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缴纳罚没款通知单》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本决定书附缴纳罚没款通知单)。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