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根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64号)要求,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年代久远、超过行政规范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拟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石政秘〔2011〕101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18〕185号)和《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22〕85号)3份文件合并,草拟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相关意见可发送至邮箱:690382629@qq.com。
联系人:佘国富
联系地址:仁里镇金钱山北路446号
联系电话:0566-6028340
附件:1.《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单位:
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区域划定
1.征收范围:仁里镇(县城)、七都镇、仙寓镇、横渡镇、丁香镇、小河镇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2.区域划定:凡在县城及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县城及各建制镇具体征收区域范围界定如下:
县城:东边包括垄上地区(金钱山片区)及城东新区,东南跨秋浦河(垄上大桥)至横渡大桥(含秋浦河与省道S473交界区域),南边至南山地区,西边包括西坑地区,并延伸至柯村地区,西北包括杨潭地区,老城北边跨秋浦河至国道G273沿线。
七都镇:东至新建G530线(即姚村山山脚),南至米家坞山山脚西侧查上河流域,西到七都村三元组,北至三甲村。
仙寓镇:东到南源大桥至连花路(不含连花村),南至南村南侧山岗,西达占坡村(不含占坡村),北靠叶村后背山山脚。
丁香镇:东到梓桐村王桥组,南到上乐大桥与丁西公路交叉口,西至石泉村(即黄盆河与国道G530线交界处),北至丁香村后山山脚。
小河镇:东至小河镇中心学校,南到大河至山脚,西至郑村公路,北到小河卫生院。
横渡镇:东至小叶岭岭头,南到国道G530线,西至横渡村柯陈组,北到南山山脚。
二、土地等级划分
我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4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2元,三级土地每平米1元,具体范围为:
1.一级土地范围。包括县城老城区及新城区部分土地,四至范围:东边包括垄上地区(金钱山片区)及城东新区,东南跨秋浦河(垄上大桥)至横渡镇香口村柏山渡组,西至伏虎河,南到城南社区决坑组,北至秋浦河。
2.二级土地范围。县城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不包括仁里镇杨潭工业园区,横渡村香口村柏山渡组至横渡大桥以及秋浦河与省道473交接处)。
3.三级土地范围。仁里镇杨潭工业园区,横渡村香口村柏山渡组至横渡大桥以及秋浦河与省道473交接处。除县城以外上述其他五镇(七都镇、仙寓镇、横渡镇、丁香镇、小河镇)规划区内土地。
三、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
县税务部门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减本降负;县自规、住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土地使用、城镇规划等涉税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县税务部门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石政秘〔2011〕101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18〕185号)和《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22〕85)同时废止。
附件2: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64号)要求,需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年代久远、超过行政规范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意义作用
有利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适应的使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次拟出台文件的具体建议
本次拟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石政秘〔2011〕101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18〕185号)和《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秘〔2022〕85号)3个文件合并,对原文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未进行调整。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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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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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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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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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