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二、实施机构
石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石台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六、所需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及户口已注销材料;
6、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已注销材料;(在女士官驻地入户的提供)
7、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566-6020933
十、监督电话
0566-602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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