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当 事 人:程某兵
经查,当事人于小河镇安元村南山组会主山的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送达了《责令违法建设通知书》(池石小责停通〔2023〕02号),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池石小催字〔2023〕001号)。
由于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将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和石台县小河镇人民政府公开栏内张贴。
联系地址:石台县小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66-6511003
特此通告
石台 小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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