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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17T/202312-0001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问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减税降费问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发布时间:2023-12-29 08:03 来源:石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