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103号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负责人:***,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中药饮片、化妆品、日用百货、计生用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母婴用品销售;消杀用品、卫生用品、家居护理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洗涤用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开展日常巡查,在美团平台发现店铺名称为******,店铺资质内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经查询店铺商品标示名称为杜蕾斯避孕套(注册证号:鲁械注准20162180063,生产企业:青岛伦敦杜蕾斯有限公司,型号规格:12只/盒)的医疗器械,发现该产品页面展示商品详情,店铺资质等信息,在该页面未展示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执法人员随后前往******,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进行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当事人在上述平台店铺内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杜蕾斯避孕套(注册证号:鲁械注准20162180063,生产企业:青岛伦敦杜蕾斯有限公司,型号规格:12只/盒)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相关人员或办案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3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