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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9-00164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12
废止日期:
关于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9-12 14:42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明码标价可以采取标价牌(卡)、价目表、价目本(簿)、菜谱、点心卡等方式,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

三、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如有“碗”“杯”等单位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

四、套餐服务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五、电话订餐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六、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七、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八、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即日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餐饮业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将经营主体及负责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