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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377/202310-0005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3〕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28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10-28 17:24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39

 

当事人:石台县****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杨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卞**

2023年8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5月你公司超出我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建设高速交警营房、设备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显示,你公司此次非法占地总面积为6384.40平方米(合9.58亩),其中:交警营房综合楼占地面积601.12平方米,设备房占地面积392.26平方米,晒衣房占地面积37.60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棚占地面积154.02平方米,硬化水泥道路844.80平方米,路基边坡台阶占地面积3122.65平方米,景观绿化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为1231.95平方米。

经套合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占地类6384.40平方米(合9.58亩)中,占水田5446.43平方米(合8.17亩)、占有林地为937.97平方米(合1.41亩);经套合《石台县仁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块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显示,该6384.40平方米均不占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有39.51平方米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目前,该违法地块均已纳入《石台县仁里镇缘溪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且均已纳入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二级分区中。按照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23日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第4.2.3条“对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用途发生了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现场照片;

5.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仁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6.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汇款凭据等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及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384.40平方米(合9.58亩)土地退还给我县仁里镇缘溪村;

2.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我县仁里镇缘溪村非法占用的6384.40平方米(合9.5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包括占地面积为601.12平方米的高速交警营房综合楼,占地面积为392.26平方米的设备房,占地面积为37.60平方米的晒衣房,占地面积为154.02平方米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占地面积为844.80平方米硬化水泥道路,占地面积为3122.65平方米路基边坡台阶,以及占地面积为1231.95平方米的景观绿化及附属设施。

3.罚款。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384.40㎡*20元/㎡=127688.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27688.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并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311******)。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汪子军   

 话: 0566-6023495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