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3〕7号
当事人:安徽兴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
法定代表人:吴*
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皖南野生菌繁育基地菌种厂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8月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石台县横渡镇河西村横屋组地块进行侵占,并违法建设皖南野生菌繁育基地菌种厂。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显示,你公司此次违法用地总面积为8033.08平方米(合12.05亩),其中:建(构)筑物面积占地面积4267.34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3765.74平方米(合5.65亩)。
经套合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占地类8033.08平方米均为公路用地;经套合《石台县横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块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所占地块建(构)筑物主体均已纳入石台县横渡镇河西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中,且已完成省厅备案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23日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第4.2.3条“对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用途发生了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现场照片;
5.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横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6.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3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及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033.08平方米(合12.05亩)土地退还给我县横渡镇河西村横屋组。
2.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我县横渡镇河西村横屋组非法占用的8033.08平方米(合12.0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包括4267.34平方米的钢架大棚以及3765.74平方米的水泥硬化。
3.罚款。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8033.08㎡*100元/㎡=803308.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为捌拾万零叁仟叁佰零捌元整(¥803308.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并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310******)。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汪子军
电 话: 0566-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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