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3〕2号
当事人:李*俊,男,汉族,现年46岁,群众,现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住所:家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号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197711******
联系电话:1320566****。
2023年4月11日,我局对你违法占地建设施工便道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3月至7月期间,你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石台县矶滩乡***一地块建设施工便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现场测绘结果,你此次违法行为总占地面积为272.66平方米(合0.41亩)。经套合2020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占用水田为70.60平方米(合0.11亩),占用旱地为196.04平方米(合0.29亩),占用城镇村道路用地为6.02平方米(合0.01亩);经套合《石台县矶滩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图,该272.66平方米(合0.41亩)均不符合石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图件;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矶滩乡矶滩村李陈俊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
5.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5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及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2.66平方米(合0.41亩);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246.35平方米的硬化道路、26.31平方米的花坛和零星附属设施等;
3、并处4029.70元罚款。其中,对违法占用266.64平方米(合0.40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3999.60元;违法占用6.02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30.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并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305160002)。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246.35平方米的硬化道路、26.31平方米的花坛和零星附属设施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2.66平方米(合0.41亩)”和“并处4029.7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0566-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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