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朋友: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合理利用。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办草拟了《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县内各市民朋友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于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发送至邮箱:1023426372@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程伟,电话:18256678652
附件1:《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
石台县居民小区储藏室(车库)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石台县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令)《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藏室(车库),是指县城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含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二章 规范使用
第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使用原则。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应确保储藏室(车库)的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治安、燃气、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安全使用原则。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应确保储藏室(车库)的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发挥效用原则。储藏室(车库)的使用应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第四条 严禁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用于以下用途: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储藏室(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
2.储藏室(车库)内使用(储存)燃气(液化气);
3.储藏室(车库)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4.将储藏室(车库)用于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5.在小区储藏室(车库)外违规搭建附属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第三章 执法查处
第五条 仁里镇各社区、物业应加强对本社区、本小区储藏室(车库)使用情况日常巡查,发现储藏室(车库)使用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应将线索移送及时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收到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发现储藏室(车库)影响承重结构的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调查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县住建局可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区、物业:社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本小区内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情况加强管理,督促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登记管理。物业应当对所管理的小区储藏室(车库)信息采集,并建账管理。采集信息应包括位置、类型(地上或地下)、所有权人(姓名、电话)、在用状态、使用性质等。无物业小区由社区进行。
(二)建立巡查机制。物业应当对所管理的小区储藏室(车库)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如实记录。无物业小区由社区进行巡查。对不配合的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相关情况要向社区、乡镇报告。
(三)及时宣传劝阻。物业、社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和违反本意见使用的储藏室(车库)行为,要及时宣传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社区(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七条 仁里镇政府:1.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对非物业管理小区储藏室(车库)登记管理、巡查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的督促整改;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安全规范使用储藏室(车库)意识。
第八条 县住建局:1.制定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储藏室(车库)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负责督促物业履行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内储藏室(车库)信息登记采集、巡查、宣传工作,对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及时劝阻;2.负责储藏室(车库)影响承重结构的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3.及时处理物业、社区反馈的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发现不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4.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小区储藏室(车库)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九条 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1.督查各部门履职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工作;2.参与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县行政执法局:1.负责储藏室(车库)改建、改变使用用途等行为的立案处理工作。2.定期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出租违规使用储藏室(车库)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处理。
第十一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储藏室(车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储藏室(车库)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1.加强义务教育城区招生学校入学条件审核工作;2.积极引导学生家长租住安全房屋;3.配合有关部门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行为的整治。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储藏室(车库)及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改变外立面等违反规划行为的认定。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储藏室(车库)违法出租违规使用房东和租户合同经济纠纷等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县供水公司、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负责储藏室(车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私接水、电、气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直有关部门、仁里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储藏室(车库)规范使用工作,逐步消除储藏室(车库)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储藏室(车库)的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各县直有关部门、仁里镇、社区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集中攻坚的强大合力。严防反弹,做好成果巩固。
第二十条 督查考核,全面落实。县政府办会同县安委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工作,督查各部门履职情况,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