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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12-00276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购买的钢材非指定品牌 消保委调解获补偿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0
废止日期:
购买的钢材非指定品牌 消保委调解获补偿
发布时间:2023-12-20 09:26 来源:消保委、仙寓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简介】

一先生反映,其于10月23日花5万元在石台县某钢材厂购买了约1565公斤钢材,用于自家房屋建设,后期使用时发现该钢材厂出售的是小厂钢材,不是其需要的马鞍山钢材,要求商家换货,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消保委帮助协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保委核实,一先生所述基本属实,其于9-10月份在某钢材厂处先后三次购买3289.9公斤钢材用于自家房屋建设,房屋建成后发现所购钢材并非马鞍山钢材,现剩余约45公斤钢材。消保委工作人员考虑一先生后期房屋的安全性,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建议一先生先对所剩钢材进行质量检测。后经检测该批钢材质量合格,11月30日,消保委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钢材检测费用由某钢材厂承担,前期一先生在某钢材厂购买的十吨水泥不再收取费用,作为补偿。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购买钢材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的消费者看中的是有知名度的马鞍山钢材才选择在某钢材店消费的,在自家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现所用的钢材并非其指定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钢材应该是经双方约定的马鞍山钢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案中,除了钢材的品牌问题,还有钢材的质量问题,在消保委的建议下,消费将剩余钢材送检,最终确定钢材质量为合格,后经调解,获得了补偿。

石台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发现与所购商品不一致时,要及时与销售者确认是否有误,一旦发生纠纷,及时与当地消费者权益护委员会联系,或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电话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