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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01-00127 组配分类: 案件公开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及专利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188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15
废止日期:
反不正当竞争及专利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188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6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188号

当事人: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03143933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2号         

经营者:付永锋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大演乡修理部开展市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店内货架上发现有一款摩托车配件产品“和诚电器”调压器,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第三代开关式调压器 专利号ZL00 2 22955.2”;“电瓶保护专家 省油节能先锋”;“·保护电瓶,大幅度减少电瓶失水、鼓包等现象,延长电瓶寿命 ·0—100km/h平均节约7% ·产品温升在使用状态下比短路式低30℃,寿命延长约20% ·干扰小,音响等电子部件使用效果更佳”等内容;在内包装塑料袋上印有:“HCE和诚电器 全球摩托车电装品第一战略合作伙伴 “和诚”系列产品主要是为高端整车配套,产品质量性能优越,特别是点火器和调压器。”等内容;在包装类产品上印有:“FXD125开关式 202203-06D010-L 开关式全波调压器 专利号00222955.2 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涉嫌存在假冒专利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分管局长批准,我局2023年11月7日对该案源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石市监询通〔2023〕13号)。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和诚电器”调压器是当事人生产的一款摩托车配件产品。

2002年开始,当事人开始在该款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第三代开关式调压器 专利号ZL00 2 22955.2”;“电瓶保护专家 省油节能先锋”;“·保护电瓶,大幅度减少电瓶失水、鼓包等现象,延长电瓶寿命 ·0—100km/h平均节约7% ·产品温升在使用状态下比短路式低30℃,寿命延长约20% ”等内容;在内包装塑料袋上标注:“HCE和诚电器 全球摩托车电装品第一战略合作伙伴”等内容;在该产品上标注:“FXD125开关式 开关式全波调压器 专利号00222955.2 重庆和诚电器有限公司 TEL(023)62483431”等内容。

我局查见的产品上标注有“202203-06D010-L”字样,为当事人2022年3月6日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专利号为00222955.2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4月27日,专利权期限为十年。2010年该专利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在该款产品上标注了上述内容。

另产品包装上标注的“0—100km/h平均节约7%”、“产品温升在使用状态下比短路式低30℃,寿命延长约20%”无相应检验报告作佐证,仅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说明书上有“提高了整流调节器和磁电机的使用寿命,节省油耗5-10%左右”等内容。“HCE和诚电器 全球摩托车电装品第一战略合作伙伴”宣传内容亦无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佐证材料。

2022年12月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包装更换,将上述内容删除,截至我局立案时,仍有上述内容的产品在市场流通。因销售数量无法统计,故该案货值金额和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在石台县销售,产品假冒专利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张建身份合法;

4.2023年11月2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张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在我县有销售,对其生产“和诚电器”调压器产品假冒专利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5.涉案产品照片8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使用假冒专利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6.《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专利号00222955.2的专利专利权已经终止的事实;

7.《关于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司产品调查的几个问题说明》,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询问通知书》后,认识到其产品专利专利权终止及宣传不当问题,并开展了自查;

8.整改前后产品包装各一个,证明当事人产品包装已经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88号),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材料,要求我局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本次不当宣传行为尚属首次;2、当事人积极处理和改正,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立即停用了相关资料和材料,立即开展了自查和整改,重新设计和启用了新包装,已完成整改;3、违法宣传与扩大公司实际利益并无太大的直接关联。维修零售市场销售占比仅为5%,近几年随着摩托车市场萎缩,零售端销售更少;当事人在行业综合情况已遥遥领先,知名度较高,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扩大受益的需求;4、处罚金额偏大,缴纳困难。近几年疫情影响,市场萎缩,公司员工较多,去年开始出现连续亏损,今年更加困难。经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完成整改,具有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对当事人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二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