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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01-00151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3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30
废止日期: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30号
发布时间:2024-01-30 17:24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30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342922******

住所:安徽省石台县******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根据2023年第四季度产商品抽检计划工作安排,对当事人销售的分体式电热锅开展监督抽检,抽检的分体式电热锅系潮安县******生产(无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4706.1-2008、GB4706.19-2005,抽样1个,备样1个,我局支付购样费用55元。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依据GB4706.1-2008、GB4706.19-2005标准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分体式电热锅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项目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现场查见的同批次分体式电热锅1个及备样品1个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同日,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由安庆市******随车配送潮安县彩塘镇******生产(无生产日期)的分体式电热锅20个,进货价格为50元/个,零售价格为55元/个。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除备样品1个及现场查见的同批次分体式电热锅1个外已全部退回供货商,其中我局购样一个价格为55元。经计算,总货值金额为1100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有效的委托关系;

证据二:2023年11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工作单》一份,证明:我局现场开展监督抽样情况,抽样产品的名称、数量、库存量等事实;

证据三:编号为NO.WZJ2023-D-04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石市监检结〔2023〕Z9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分体式电热锅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2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石市监强制〔2023〕Z4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了不合格分体式电热锅的库存情况、涉案不合格分体式电热锅查扣数量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退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20个分体式电热锅已于检验报告未送达之前退回供货商17个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1月1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刘浩《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分体式电热锅的销售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火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备样及现场查扣的不合格分体式电热锅各1个,共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5元;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1100元。

三、 罚没款合计110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原质监局大楼4楼)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