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程
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身份证件号码:500230************
2023年12月13日,根据公安部门线索,我局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对当事人在我县销售被子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被子上贴有标签:“再加工纤维制品 产品名称:保温絮 警示:本产品原料为再加工纤维,本产品为非生活用品”,除上述信息外,并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必要信息。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以次充好的被子,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12日—13日,当事人在我县将“非生活用品”的保温絮当做被子销售给消费者作生活使用,未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属性,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共销售50床被子,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有效身份;
证据二:2023年12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我局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被子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2月13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被子来源、销售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销售的被子外包装标签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被子属于再加工纤维制品,属于“非生活用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手写的保证书、家庭情况等说明3页,以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家庭条件困难,陈述申辩理由情况属实。
2024年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非生活用品”的保温絮作被子销售给消费者作为生活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次充好的被子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后及时认识到了错误,积极采取了给消费者退货退款的措施,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违法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二、处罚款3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原质监局大楼4楼,联系电话:0566-6025092)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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