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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违法案例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禁设竞买条件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6
废止日期:
【违法案例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禁设竞买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6 16:16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禁设竞买条件的通知》等,现将有关公开的案例和政策要求予以刊发,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违规设置竞买条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5月,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XX矿采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要求申请企业额外提供当地发展改

革、经信等7个部门盖章的《竞买申请人报名资质审查表》,相关部门以没有审查权限、不了解企业背景为由拒绝盖章导致民营企业无法获得竞买人资格,最终仅XX矿业有限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取得竞买资格并以底价摘牌。

该案例2021年11月被国务院作为第八次大督查发现违规设置行政许可等事项前置条件典型案例(第五批)予以全国通报。

案例二:2022510日,XXXX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XXXX矿区XX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竞得人须承诺在XX区境内投资不低于30亿元打造一个产业园区竞买人在资质审查截止时间前提供XX市境内任何银行的履约保函等资格条件。

该案例2023113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五批)予以全国通报。

案例三:安徽省XX矿区XX号段XX矿出让公告第九条第1款要求“竞买申请人(含股东)应积极为矿业权所在地XX产业链和经济发展作贡献,在XX境内注册登记从事XX产业链,采矿权竞得后半年内累计投资额需达到50亿元以上”等内容。

2022年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督察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认定设置排他性条件,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

案例四:安徽XXXX矿出让公告第十条第3竞得矿权后必须在XX新建XX深加工项目,产能不低于30万吨/年,XX加工项目不建设矿山不得开采

2022年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督察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认定设置排他性条件,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

案例五:安徽省XX整合矿区XX矿出让公告第四条第3竞买人须在国内有XX相关业绩,并承诺在XX市同步建设相关XX深加工产业链项目,且在XX市已获XX加工能耗指标等相关批文

2022年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督察时,指出XX已获XX加工能耗指标企业就一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认定设置排他性条件,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

案例六:安徽省XXXXXX矿出让公告要求保函金额超过起始价2倍,事实上提高了准入内槛。

2022年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督察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认定设置排他性条件,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

案例七:安徽省XXXX矿区XX矿出让公告第十一条第五款该采矿权是为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石料供应所设,需依据统一规划布局就近进行深加工。竞得人需在XX市内就近投资建设不低于100采加一体化产业园,延伸产业链,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业园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自《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投产1年后亩均税收必须达15万元以上,按年度结算,不足部分由竞得人现金补足。同等条件下,产品优先保障本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民生工程。”XX市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该条款符合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形。

2023年例行督察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认定违反招拍挂竞争性规定设置排他性条件,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

案例八:XXXXXX矿出让公告第十条第4对本宗采矿权毗邻的原XXXX岭石料厂的净资产价值,受让人应作出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途径详见竞买须知;竞买人须知第二条第9竞买申请人如为XX县境外的企业法人,竞买成交后须在XX县境内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公司,由新公司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买人须知第二条第11受让人不配合XX县财政部门对原XXXX岭石料厂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复核或不按照评估复核结果支付原矿业权人补偿费用,导致拟设采矿权无法办理新立登记的,由受让人承担相应责任,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综合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对除原采矿人外的其他竞拍人形成排他性条件,最终只有原采矿权人XX公司1家报名竞价。

2023年例行督察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认定违反招拍挂竞争性出让规定在出让文件中设置妨碍依法平等准入的排他性条件,作为重点督办问题,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

二、省自然资源厅公布近期疑似违反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案例

案例一:安徽省南陵县牛头山建筑用玄武岩矿在20231116日发布的出让公告中,疑似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有关政策规定。另外该采矿权挂牌时,原矿业权未注销,违反净矿出让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已要求发布中止公告。

案例二: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源山建筑石料矿在20231114日发布的出让公告中,疑似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的等有关政策规定,疑似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1号)整治内容干预经营主体销售矿产品情形。另外,该采矿权挂牌时,原矿业权未注销,违反净矿出让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已要求发布中止公告。

案例三:安徽省萧县大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在20231025日发布的出让公告中,疑似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等有关政策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已要求发布中止公告。

案例四:宿州市顺河乡鹤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在2023925日发布的出让公告中,疑似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等有关政策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已要求发布中止公告。

案例五: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董冲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在2023724日发布的出让公告中,疑似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等有关政策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已要求暂停矿业权出让后续的登记工作等。

三、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内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第(六)条: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四)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五)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皖市监竞〔20202)

第四条:落实审查规则。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基本审查规则,严禁出台含有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情形的政策措施。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六)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构建协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第(六)条:做实做细出让前准备工作。出让探矿权前,应当做好勘查区块范围核定、实地踏勘、评估探矿权出让收益、拟定出让实施方案等工作出让采矿权前,应当做好采矿权范围核定、实地踏勘、编制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拟定出让实施方案等工作,采矿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的衔接,按规定落实净矿出让要求。

第(七)条:做好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资金做好以上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不得要求由受让人承担。

四、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应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竞买人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新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竞买人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竞买人必须在矿业权所在地市、县()注册成立新公司等。

(二)禁止为竞买人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竞买人竞得矿业权后,矿产品必须优先保障本市、县(区)市场供应等。

(三)禁止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竞买申请人需经出让人和交易平台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采取书面或联合集中审核同意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要求竞买人必须为国有企业或本地企业等。

(四)禁止将本应由地方政府和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的前期成本转嫁给竞得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竞买人竞得矿业权后额外支付勘查区块范围核定、实地踏勘、矿产勘查等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等。

(五)禁止滥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违规设置妨碍市场竞争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滥用符合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形,要求竞得人投资一定强度的深加工产业园、投产后亩均产值和总税收不低于某定额要求等。

(六)禁止依据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地方性政策,设置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条件。

(七)禁止设置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其他条件。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方案、拟定出让公告、签订出让合同等工作中,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经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设置上述有关禁设条件。对拟设置有关竞买条件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确有把握不准的,应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会商研判或请示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