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七都镇伍村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136934172212D6001
地址:石台县石台县七都镇伍村村村部
主要负责人:方*
电话:153****3268 身份证号码: 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2023年8月1日在你单位开展“国家双随机”检查,你单位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的碘伏、戊二醛未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检验合格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08月01日);2、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08月01日);3、现场检查照片2张;4、生产企业电子版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打印件;5、碘伏及戊二醛电子版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打印件;6、七都镇伍村村卫生室消毒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7、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的规定,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 感染性疾病爆发,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8项1处罚阶次:处2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罚款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码由石台县卫生监督所登录后自动生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4年 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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