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县政府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县财政局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石政〔2018〕25号)由石台县财政局起草,石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2日印发。2019年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实施,2022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2023年8月24日,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根据县政府文件修订规范要求,决定对《石台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石政〔2018〕2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县财政局于2023年11月起草了《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并于11月22日至12月22日向各乡镇、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和建议0条。12月2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通过上述合法性审查后,于12月25日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1日,县政府印发《管理办法》并执行。
三、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17条,明确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并就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财务管理、项目绩效评价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一至四条,明确了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至七条,明确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县财政局组织评审并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预算执行。
第八至第十一条,明确了项目资金拨付的流程,拨付进度以及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第十六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重点在资金拨付进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近几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平均审减率在10%左右。进度款支付比例参考池政办〔2023〕25号文第九条的表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六、下步工作考虑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同时,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及早发挥资金效益。
七、政策咨询
政策解读人:县财政局经建股 姚星星
咨询电话:0566-602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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