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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17T/202403-0000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问答】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12
废止日期:
【减税降费问答】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4-03-12 16:46 来源:石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答: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