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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11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17:15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2号

 

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叶*

2024年3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牯牛降双龙谷景区高架游览车及沿线景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9月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超过批准用地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将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地块进行侵占,并违法建设牯牛降双龙谷景区高架游览车及沿线景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显示,你公司此次违法用地总面积为9679.74平方米(合14.52亩),其中:建(构)筑物面积占地面积5862.50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1461.72平方米、实际占用但未硬化面积2355.52平方米。

经套合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占地类中有林地为9109.82平方米(合13.67亩)、沟渠为569.92平方米(合0.85亩);经套合《石台县大演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块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有22.64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10平方米,硬化面积16.70平方米,未硬化面积2.8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有9657.10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5859.40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1445.02平方米,未硬化面积2352.68平方米。因所占地块目前均已纳入石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级分区中。按照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23日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第4.2.3条“对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用途发生了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现场照片;

5.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大演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6.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9679.74平方米(合14.52亩)土地退还给我县大演乡新火村村集体。

2.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非法占用的9679.74平方米(合14.5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包括超出证载范围建设的占地面积为18.43平方米的长涧口游客中心和超出证载范围建设的占地面积为107.90平方米的上站台,占地面积为4526.75平方米的游览车轨道设施、占地面积为247.04平方米的维修间,占地面积为114.75平方米的下站台、占地面积为251.59平方米的长涧口1桥、占地面积为164.05平方米的长涧口2桥、占地面积为431.99平方米的生态行车场以及占地面积为1461.72平方米的其他水泥硬化设施。

3.罚款。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有林地和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9679.74㎡*10元/㎡=96797.4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为玖万陆仟柒佰玖拾柒元肆角整(¥96797.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4********)。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汪子军   

 话: 0566-6023495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