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丁香镇小额建设工程及工程服务项目
招投标(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本镇小额项目工程招投标(采购)程序,提高招投标(采购)效率,节约招投标(采购)成本,更好地为招投标(采购)各方主体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属政府投资,且预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或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衔接资金小额建设工程(或采购项目),参照《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项目管理;属政府投资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项目。
第三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购及工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镇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或按照《池州市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农村公益性项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池集体经济办〔2022〕8号)、《石台县关于发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作用促进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农工组[2022]6号)文件规定直接发包给村联合社,专项资金(或衔接资金)需要聘请第三方组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均在石台县政府网上发布。
第四条 申请小额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本单位组织可以第三方审核或委托县财政主管单位审核,按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进行线下招投标。涉及专项资金(或衔接资金)的工程预算都要参照《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经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或认可,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确定项目中标价格和按规定完善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章 合作企业遴选
第五条 镇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我镇的实际,推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工程测绘放线单位、规划图纸设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工程消防避雷环境等检测单位等,由镇项目办总负责人安排上会研讨确定,所遴选的企业均以在本镇注册登记(含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优选,对遴选上的合作企业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六条 遴选上的合作企业在进行网上公开,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大类不超过5家、建设工程服务大类(包括勘察、设计、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小类)等各1家,采购类供应商企业不限。
第七条 遴选上的合作企业须与镇政府签订3-5年长期合作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和责任要求,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遴选合作企业的交易
第八条 小额项目原则上面向遴选合作企业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操作。
第九条 当小额建设工程服务项目进场交易时,按相应专业类别合作企业作为备选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小额建设工程服务项目采取费率报价方式,协商一致,以提出有效负接近最低费率报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并在网上公告公布。
第十条 小额项目简易操作开标活动由招标人委托镇项目办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接受镇人大、纪委、财政监督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 遴选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遴选合作企业应诚信履约,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招标单位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遴选合作企业未提前告知且在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未到开标现场的,予以警告一次,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取消其遴选合作企业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重新遴选。
小额项目中标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资格;确需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招标人同意后,送监管单位备案。无正当理由放弃的,取消其备选资格,年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黑名单,不得重新参加投标。
禁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取消其小额建设工程遴选合作企业资格,年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黑名单,不得重新遴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对属于整体性工程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同一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按本制度确定的中标企业签订施工(服务)合同,否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合同签订后,中标企业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经济损失,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遴选合作企业,不得重新遴选。
第五章 镇项目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办由镇政府镇长总负责,安排协助分管领导1名,独立分管项目办及专职成员和部门岗位,设专职主任1人(公务员任职),安排专职工作人员3-4人(水利、公路、农业农村(含和美乡村)及专职管理员),集中办公。
第十五条 项目办原则上由协助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协助分管领导对项目办总负责人负责,如有受项目办总负责人书面授权的项目分管领导,通过镇党委政府会商同意后,可以确定项目建设中的各类遴选上的合作企业,确定工程(或货物)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合作企业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和责任要求,授权签订涉及项目所有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项目办全面掌握全镇所有项目的申报、建设程序、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及资产移交情况,对合作企业遴选推荐和管理,采取逐级及时汇报制和会商制,对需要调整建设方案和增加资金的项目,及时汇报并上会研讨通过,及时完善变更审批手续,及时组织验收,及时收集整理完善项目归档资料,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及时交付和移交。
第十七条 项目办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与监管,参与国家、省、市、县级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要严格按各级巡视、巡察要求,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合理分工,严明工作和生活纪律,实行周工作例会制度。
第六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办应积极指导、组织辖区所有村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摸排本村年度拟建设项目清单,并形成会议记录留存。项目办对各村上报的拟建项目清单进行审核上报,并对上积极争取。
第二十条 县级主管单位将资金批复下达后,由镇党委、政府扩大会议研究讨论后,确定项目责任负责人和实施方案。由项目办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图纸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监理安排等),并落实专人跟踪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采购)合同协议原则上由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也可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后,定期召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办召开例会,通报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拨付、项目变更及存在的问题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办分管领导组织镇纪委、财政分局、项目办、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如项目管理另行要求,应当邀请主管单位参加)开展自验及项目正式竣工验收。项目办专人负责项目全过程资料收集整理,并形成资料汇编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计后,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村进行项目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环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县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有特殊要求,或有制度抵触的,不适用本制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石台县丁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