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关于印发县直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激励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库〔2023〕9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存放事宜
1.纳入竞争性考核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县财政专户资金、社保资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等。
2.与县直财政性资金专户设立相关的服务承诺;县直财政性资金定存收益率。
3.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根据各评价指标,计算或确定单个被考核商业银行各分项指标得分情况;将该商业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商业银行的总得分。
二、参与银行资格要求
1.在主城区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当年在主城区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金支持额度,营业满一年后参与考核评价。对政策性银行,根据信贷投放情况,“一事一议”解决。
2.信用等级下降且达不到财政存款安全等级要求的商业银行,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放资格。连续两年没有达到信贷投放目标任务75%的商业银行,取消次年度该商业银行财政性资金存放资格。商业银行违反账户管理和银行结算有关规定,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保留账户,任意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出现一次,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放资格6个月;出现两次,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放资格1年;出现三次,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放资格2年。
三、资料报送截止时间
时间:2024年4月10日前提交县财政局国库股。
石台县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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