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63号
当事人:石台县小河镇金联华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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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徽省石台县小河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
身份证件号码:3****************7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场随机抽取了当事人店内在售的思諾·威登全棉床单。经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GB/T22796-2021《床上用品》标准检验,使用说明、耐摩擦色牢度和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AHJH(Q)字(2024)第0025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现场未被销售的同批次同款产品2床及备样产品1床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2月2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该批次全棉床单是当事人从安庆光彩大市场金来友床上用品经营部购进,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品名:全棉床单、质量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GB/T22797-2009”。当事人共购进4床,进货价格68元/床,销售价格98元/床。上述产品经检验在使用说明、耐摩擦色牢度和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上不符合GB/T22796-2021《床上用品》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同批次同款产品2床和备样产品1床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仅销售1床作为我局产品质量抽检样品。
综上所述案情,该案货值金额为3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AHJH(Q)字(2024)第002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斯諾·威登牌全棉床单经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4年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编号为NO.A0000592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抽检的情况;
4.2024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了我局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开展监督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进购数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63号),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仅销售1床作为我局产品质量抽检样品,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作为销售者在进购产品时查看了该产品具有合格证明,在立案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告知了进货来源。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 》第【70】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前期被我局扣押的不合格全棉床单;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3、罚款人民币39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22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或扫码识别《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